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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级社认证:长江经济带运输船舶岸电系统受电设施改造推进方案

信息来源:http://www.whdzrzx.com/ 作者:武汉德兆睿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2-03-11 11

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长江保护法》,根据《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立健全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长效机制的意见》(交水发〔2021〕2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建设(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基础规〔2021〕50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编报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建设(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2021年船舶污染治理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长江航务管理局牵头组织推进长江水系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改造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水函〔2021〕186号)和交通强国建设长江岸电试点任务要求,为加快推进长江经济带运输船舶岸电系统受电设施改造,提高长江经济带船舶岸电使用率,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推进方案。

  一、实施范围

  船籍港在长江经济带云南、贵州、四川、重庆、湖南、湖北、江西、安徽、江苏、浙江及上海等11省(市)的运输船舶。船舶类型主要为内河运输船、中国籍国内航行运输海船(2018至2020年有三次及以上上海港外高桥港区良友新港储运有限公司码头及其上游长江水系码头靠泊作业记录的中国籍国内航行运输海船,简称海进江船,下同)和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运输船,包括集装箱船、滚装船、600总吨及以上干散货运输船和多用途运输船等(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船舶除外)。

  二、工作安排

  (一)总安排

  利用5年左右的时间,完成实施范围内船舶岸电系统受电设施改造工作。其中:

  1. 前三年安排:2023年底前,基本完成内河集装箱船、滚装船、1200总吨及以上干散货船和多用途船,以及海进江船的改造工作。

  2. 五年安排: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600总吨及以上内河干散货船和多用途船的改造工作。

  鼓励其他类型的运输船舶(液货船除外)实施改造。

  (二)年度安排

  ——2021年,各省(市)完成前三年船舶改造任务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100%的内河商品汽车滚装船、载货汽车滚装船、集装箱船、川江及三峡库区大长宽比示范船(简称三峡船型)、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百分之十的海进江运输船;以及部分1200总吨及以上内河干散货船和多用途船。

  ——2022年,各省(市)完成前三年船舶改造任务的百分之四十。其中:100%的通过三峡-葛洲坝枢纽通航建筑物的600总吨及以上干散货船和多用途船;百分之四十的海进江运输船;以及部分1200总吨及以上内河干散货船和多用途船。

  ——2023年,各省(市)完成前三年船舶改造任务的百分之三十五。其中:一半的海进江运输船;其余的1200总吨及以上内河干散货船和多用途船。

  ——2024年、2025年底前,分别完成50%的600-1200总吨内河干散货船和多用途船改造。

  鼓励各省(市)提前完成改造安排。

  三、有关要求

  1.编制船舶受电设施改造项目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各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总任务和年度任务,组织辖区航运企业按照《长江经济带船舶岸电受电设施改造项目技术方案》(附录)选定所属船舶的改造技术方案,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交通运输部确定的不同改造技术方案补助定额,编制改造项目投资计划并报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并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投资计划组织航运企业实施改造,协调有关部门对完成改造的船舶发放补助资金。长江经济带运输船舶岸电系统受电设施改造项目投资补助资金申请和审核指南另行发文通知。

  2.做好船岸有效衔接。各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长江保护法》有关要求,组织辖区港口企业制定港口岸电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并按照新的规范标准实施建设和改造,调动多方力量参与港口岸电设施建设,确保船岸标准有效衔接。

  3.加强联合监管。各级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从严监管,完善相关制度,加强联合监管和信息互通,建立船舶岸电系统受电设施改造、使用岸电以及限制使用辅机等全链条监管模式。各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航运企业岸电系统受电设施改造的落实情况纳入信用管理,采取相应的信用奖惩措施。

  对通过三峡-葛洲坝枢纽通航建筑物的船舶,按照三峡通航诚信管理办法实施诚信奖惩。2022年1月1日起未配备岸电系统受电设施的商品汽车滚装船、载货汽车滚装船、集装箱船、大长宽比船(三峡船型),2023年1月1日起未配备岸电系统受电设施的通过三峡-葛洲坝枢纽通航建筑物的600总吨及以上干散货船和多用途船,列入三峡通航失信船舶并实施惩戒措施。

  4.加强人员队伍培训和宣传引导。各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对港航、海事、船检等相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及港口、船舶相关操作人员培训,以更好地适应运输船舶大规模岸电系统受电设施改造工作需要。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采取座谈会、宣讲会等形式,做好船舶岸电系统受电设施改造宣传工作。

  四、协调机制

  为统筹长江经济带运输船舶岸电系统受电设施改造和交通强国长江岸电试点工作,按照交通运输部工作部署,我局会同长江水系各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海海事局、浙江海事局、国家电网公司营销部、中国船级社以及长航局系统内有关单位,建立长江水系船舶和港口岸电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长江岸电联席会议),做好有关的协调、调度和监督检查工作。

  (一)长江岸电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长航局和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长江水系13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海海事局,浙江海事局,以及国家电网公司营销部、中国船级社等单位组成,长航局为联席会议牵头单位,局长担任召集人,分管副局长担任副召集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长航局航道与通航处,各成员单位派一名主办处室负责人担任联络员。

  (二)工作分工

  1.联席会议职责。

  (1)统筹协调推进长江水系运输船舶岸电系统受电设施改造和交通强国长江干线港口和船舶岸电试点等工作。

  (2)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相关工作措施。

  (3)研究有关重大问题。

  2.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

  (1)贯彻执行长江水系运输船舶岸电系统受电设施改造和交通强国长江岸电试点相关工作措施。

  (2)掌握工作动态,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3)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协调有关问题。

  (4)协调中央资金申请、使用。

  (5)负责有关数据资料的统计汇总。

  (6)完成联系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3.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职责。

  各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成立相应工作机构,明确主办部门(单位),负责编制本辖区船舶岸电系统受电设施改造计划、港口岸电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汇报并争取有关支持政策;配合发展改革部门申报补助资金;组织实施船舶受电设施改造、港口岸电设施建设和改造工作;提前或同步组织开展码头岸电设施接插件改造。

  4.各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联席会议有关工作,定期报送职责范围内的统计数据,提出需要联席会议协调的事项,配合联席会议牵头单位做好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附录:《长江经济带运输船舶岸电受电设施改造项目技术方案》